首页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4.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4. 4. 如无相反证据,以通常方式署名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录音制作者,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