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