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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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