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