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七十五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七十五条 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