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六十五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六十五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