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 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