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