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六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六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