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九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