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四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