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