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