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