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一百零四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