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八十七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八十七条 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当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