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