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
鉴定证书以表格形式列出被鉴定矿井及煤层名称、鉴定依据、关键测定参数、鉴定结论(含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日期、鉴定人员签字。
鉴定说明书中应当包含矿井概况、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及测定结果可靠性分析、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及鉴定结论、应当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还应当包含瓦斯参数测点、煤样取样点布置图、关键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鉴定范围图等。
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附件应当含有仪器仪表检定证书、突出危险性指标实验测试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