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所有指标测试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