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