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煤层)名称、鉴定机构(单位)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人员、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批准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单位)公章。突出鉴定报告还应当在鉴定证书中加盖突出鉴定资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