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鉴定机构(单位)不得转让、出借、出租瓦斯等级鉴定资质,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