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