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