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