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