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