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