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