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