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