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