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