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