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