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