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