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