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