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