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