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资格证;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