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