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