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