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