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