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