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