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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