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